P2P网贷发假标如何识别
时间:2018-06-28 07:52 作者:mj 点击: 次
根据统计,截至2014年10月份,在共计出现的238家问题平台中有一半涉及假标风险。银监会的十条监管意见中提出的“规范信息披露”、“禁止自融”、“实名制”等都与假标风险相关联,无论从平台或是投资者角度,其都是一个亟待管控的风险难题。
P2P网贷发假标如何识别
P2P网贷的虚假借款标的,可以理解为不存在的借款需求。某些平台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伪造借款人及相关资料的方式,发布虚假项目,欺骗投资者进行投标。在这一过程中,平台往往不惜使用假身份证伪造借款人、伪造或盗用企业法人文件,捏造各种借款理由等等,该行为与传统金融中的“骗贷”类似。平台捏造虚假标的的目的大致分为:
一、诈骗
此类平台其原始目的就是圈钱跑路,其标的利息往往奇高,借款人信息模糊,网站设计简陋,平台不进行第三方托管,其发布虚假借款标吸引投资者进行盲目投资,当投资者将大量款项汇进资金池账户后便卷款潜逃,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二、庞氏骗局
一般发生在对借款进行本息担保、并且不进行资金托管的平台,由于风控缺位,或者坏账率高使得平台只能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存续,为了大量的借新往往采取虚构借款标的的方式。
三、自融
平台的迅速扩张需要资金支持,就产生了向自身客户进行融资的动机,自融对于传统金融来说是一条红线,但是平台可以运用虚假标的绕道自融。
四、虚增人气
一些平台为了提高或者维持人气,在实际借款需求不足的情况下设立虚假标的物,用以避免平台资金的大量流失。
总结
视点一:三方托管职能缺失为主要原因
出于以上目的,平台自身有制造虚假标的的内在动机,若将此类风险的控制职能完全归位于平台只会催生其道德风险。在传统的“基金投资”中也出现过类似风险问题,即资金管理人往往不按照事先约定进行投资,资金流向与投资者意愿相悖。其解决方式是进行主体为银行的第三方托管,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从功能上看,基金托管的意义有二:一是财产保管,另一个是监督核查。第一条财产保管问题现有的P2P行业已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提供类似功能;而对于另一项监督核查职能,实质上对应了P2P网贷中的借款标的审核,是防控虚假标的的监管措施,但是对于这一职能,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并不涉及。从本质上看,现存的三方托管职能的部分缺失是催生虚假标的风险的主要原因。
视点二:应对虚假标的风险的防控方式多样
由于网贷平台本身有制造虚假标的的倾向,故将此类风险控制职能归位于平台本身是不合适的,而传统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目前没有能力进行标的审核,在实践中由哪一方作为假标风控的主体是此类风险防范的重点。客观上,这一机构需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并且能对假标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互联网金融行业不缺乏创新,通过一些观察我们欣喜的发现部分平台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并且也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下面就对现存的几类防控方式进行介绍:
公证处
国内目前有一家名为“**网盈”的网贷平台引入公正机构对其标的的真实性进行第三方公正,并出具公正函。我国的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政府机构的背景符合了独立性与权威性的特点,也能对其公正行为负独立法律责任。如果由公证处对网贷的借贷关系进行公正,并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那么无疑这一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将大为提升。笔者了解到,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内也确实涉及了“各类经济合同”的公正,并且对其费率有目前约定,一般与标的金额挂钩,但是严格低于标的金额的千分之一。
如果以上管控模式成立无疑是网贷行业风险控制的又一项创新,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该目前该平台的公正函所公正的对象并不是直接的“借贷关系”,而是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公正。这里,“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借款者身份”的真实性是有区别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由“身份真实性”、“意图真实性”等诸多要素构成,故以上的公正行为只是以点带面,对虚假标的的风险控制并不完全,至于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则需要投资者深思。
律师事务所
浙江的一家名为“**投资”的网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律师事务所进行全程法律监督并对发生的借贷关系出示法律意见书。理论上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网贷领域出示的法律意见书主要目的是确认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效力上讲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示的法律意见书有一定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但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咨询意见,客观上事务所与律师也很难为认定失误承担法律责任。
从实施的情况来看目前该平台的法律意见书确实是针对借贷关系本身,核实了《借款合同》、《质押物清单》、《收据》以及双方的身份文件,对借贷过程进行跟踪,并对借贷行为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意见,有一定的专业性。综合来看,在现阶段网贷流程规范程度较低、机构公信力较差的情况下引入律师事务所并用法律意见书对借贷真实性进行约束仍然是一种不错的风控手段。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小贷公司
在信用风险管控的专题中我们提到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小贷公司可以作为网贷平台的征信外包方进入网贷领域,有助于借贷业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实质上,网贷公司与融担小贷的合作可以近似的理解为前者以担保费向后者购买融资标的,卖方的义务就是要提供真实并且高质量的借款标的,由于卖方往往以不可撤销性连带责任方进入借贷合同,故其对标的的真实与质量附有完全义务。实质上在这种合作框架中,网贷平台将风险进行了转移,其转移的风险类型不仅包括了信用风险也包括了假标风险。
目前业内比较有名的积木盒子与开鑫贷均采取这种形式。以积木盒子为例,一般其借款行为会由融担出示担保函,并承诺连带责任担保,部分借款人还提供反担保物件。综合来看是一套较为成熟的风控模式,实践中效果较好,也被其他平台所借鉴。
除了以上平台的创新手段外,投资者还应当研究其标的详细描述、相应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等。如果你能到平台现场随机抽查标的真实性,效果会更佳,其中纸质版的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打款凭证尤为重要。你还要关注:相关借款申请材料、借款人和抵押物的相关证件,如有条件可现场查验抵押物或质押物。
无论从事何种投资方式,风险控制都是首要的。尤其是如网贷类新兴投资品,其风险识别与防范更是重中之重。固定收益中有一句名言“无论多高的利息都抵不过本金”,好的投资者必然要识别在网贷高收益背后的风险,以及平台风管的模式,才能科学的筛选平台,实现风险可控的财富增值。